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扬中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中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P>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加快我市自主创新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我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扬中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活动。评审奖励办法通知如下:</P>
一、 参评论文的要求</P>
1、参加评审的论文须是评选通知下发前两年内,在镇江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定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P>
2、申报参评的论文不包括下列作品,科技报告(包括考察报告、实验报告、科技政策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情报(包括综述、评述、科技总结、专题报告、动态、手册、年鉴等),科技新闻、科技广播、科技应用文(包括产品说明书、设计意见、鉴定纪要)教课书、人物传论论文增刊等。</P>
3、参评论文的第一作者(以发表时署名为准)应当为当时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且论文署名中作者单位应为我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P>
二、评审的范围
1、 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专门机构认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
2、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的主要撰稿人。</P>
3、在自然科学上有较高的研究成果,在镇江市处于领先水平,或重点学科和创作研究的学术成果。</P>
4、在医疗卫生专科建设、临床诊断、药品研发取得显著成效,或采用新型医疗方法在较大范围内有效预防,消防疾病,具有显著的医学价值。</P>
5、在教学、教育中所创建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成效显著且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教学理论,或各学科内的深入研究的最新成果。</P>
6、在工农业生产中研发的新技术,具有明显推动本市各行业内的科技进步,或与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P>
三、评审的程序
1、 优秀科技论文每两年评审一次;
2、 所有参评的论文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成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论文进行初评,市评委会在初评基础上负责终评工作。</P>
3、 所有申报的论文需填写《扬中市优秀科技论文评选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五份参评的论文(其中,曾在镇江市级以上杂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原件的复印资料一份,其余四份论文复印件请隐去作者姓名、单位,有条件的应提供证明该论文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说明材料)。</P>
四、评审的奖励措施
1、对于获奖的优秀科技论文,由扬中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由市人才基金给予相应奖励。</P>
2、 优先推荐获奖的优秀科技论文作者参加“省333培养工程”、镇江市“169学术技术带头人”、扬中市“321”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拨,优先推荐申报高级职称。</P>
3、 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化,推广科研成果并促进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先参加“扬中市优秀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和“扬中市十佳科技之星”的评选。</P>
五、评审的组织领导
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优秀论文评审小组,组织实施优秀论文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P>
2、论文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标准并符合条件,坚持“尊重科学、客观公正、质量第一、前沿实用”的评审原则。</P>
3、根据本市各行业发展水平,市科技论文评审小组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人员,参与初评和终评工作。</P>
具体评审事宜参见下发的《扬中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实施意见》。</P>
特此通知。</P>